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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说财税法二十四 联合经营
作者:安盾财税法律研究院      2019-11-19

甲房产中介公司、乙科技公司(无)与丙小额贷款公司拟打造网上贷款平台,甲公司负责提供客户信息,乙公司负责建设及维护平台,丙公司负责发放贷款,费用按照客户贷款金额的3%/月收取,其中甲公司按1%收中介费,乙公司按0.5%收技术服务费,丙公司按1.5%收取贷款利息。为做大做强平台,三方一致同意,由乙公司通过平台统一收费,乙公司收到费用后再按月与甲公司、丙公司结算,并分别支付给甲公司、丙公司。

根据上述情况,请运用财税法一体化方案回答以下问题:

财务:乙公司应该如何做账?

税务:乙公司要按收到的0.5%缴税,还是按收到的3%缴税?

财务:乙方收到款项后:0.5%的部分计入主营业务收入,1%的部分计入其他应付款—甲公司;1.5%的部分计入其他应付款-丙公司;

 税务:此种模式下,乙公司按收到的0.5%计算缴纳增值税及所得税;

 法律:乙公司此种代收代付,违反《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且乙公司代收代付不符合税务关于“代收代付”的相关规定。

第三种情况:

由乙方统一收取款项,除利息外,其他费用由乙公司开具发票给客户。

财务:乙方收到款项后,1.5%的部分计入主营业务收入,代甲方公司收取那1%,由甲方向乙公司开具发票后,乙公司再向甲方支付;

税务:此种模式下,乙公司按收到的1.5%计算缴纳增值税及所得税;

法律:乙方此种模式下,仅作为平台方向客户收取了类似平台使用费的款项,其再向甲公司支付费用,是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结算业务,是合法行为。

 

为做大平台,实现平台最大的资金流,相对理想的模式是第三种情况。

 

法律:乙公司的代收代付是否合法?

在合法合规的情况下,实现平台最大的资金流,这个交易的收费模式如何设计?

 解析人:安盾财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  肖竟

第一种情况:

由乙公司统一收费,统一开具发票:

财务:乙公司收到款项后:3%的部分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在收到甲、丙公司开具的发票后,向其支付费用

税务:按3%计算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

法律:不合法,且法律风险很大

1.可能推定乙公司为出借人,但是乙公司没有“贷款资质”,则乙公司为非法放贷;

2.可能推定乙公司代丙公司收取利息,且该3%均为利息,在客户未足额支付相关款项时,年利率超过24%的部分不能得到法律支持。

 

第二种情况:

三个公司分别与客户签订合同,各自开具发票给客户,所有费用款项由乙方统一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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