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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说财税法第37、38期现场交流会通知
作者:安盾财税法律研究院      2021-08-01

 

案说财税法现场交流会通知 

第37、38期 

 

主办单位:重庆安盾财税法律研究院 

时间:2021年7月29日14:30-15:30

地点:重庆市高科财富园2号A幢1号门9楼 

交流问题(一)

案例解说人:邓涛

一、案例基本信息

A 公司 2020 年 7 月收购了甲持有的 B 公司的全部股权,收购日前 B 公司对其全资子公司-C 的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 1400 万元。 2021 年 3 月,A 公司以现金 100 万收购了 B 公司的全资子 C 公司,收购日前 B 公司帐面净资产 200 万元, C 的账面净资产为 1500 万元(其中实收资本 1400 万元,未分配利润 100 万元)。请从财税法一体化角度分析下列问题:   

二、问题

(1)财务:A 公司收购 C 公司股权的行为应该适用什么会计准则,并作出相应的会计分录;

(2) 税务:A 公司收购 C 公司股权的行为是否会产生企业所得税税负、不履行纳税义务的风险及其依据;

(3) 法务:帮助 A 公司设计节税控风险的并购合同交易架构。

交流问题(二)

案例解说人:吕培全

一、案例基本信息

M 公司系一家园林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公司主要经营苗木的种植、销售。2019 年税务机关对 M 公司 2016 年度的税收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 M 公司销售的苗木,有部分苗木是经过 M 公司种植后销售的,有部分苗木是 M 公司采购后未经种植直接销售的。M 公司账务核算上区分了免税项目、应税项目并进行了分别核算,但对免税项目、应税项目未能进行正确核算。税务机关通过调查取证后统计,M 公司将采购后直接销售的苗木通过虚构种植苗木的手段,多计免税收入的金额共计 1,017 万元,且该部分苗木购入时未取得相关合法票据。M 公司 2016 年账面应税收入金额 3,000 万元、免税收入 5,650 万元,应税收入部分购入的苗木已按规定取得进项税额抵扣票据。假定该部分苗木的销售毛利率为 20%,除苗木购入成本外可税前扣除的其他成本费用为销售收入的 10%,税务机关对农、林、牧、渔业核定的应税所得率为 8%,不考虑增值税附加及印花税和其他因素。

二、问题

1、税收方面:

(1)M 公司多计的免税收入,税务机关可否核定应税所得额补征企业所得税,并提供政策依据;

(2)计算 M 公司多计免税收入应补缴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若能核定应税所得额补征企业所得税的,请分别按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计算企业所得税);

2、财务方面:根据相关税收政策规定,M 公司应如何正确核算免税项目?

3、法律方面:M 公司的行为属于什么违法行为?可能受到哪些处罚?

重庆安盾财税法律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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