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财务
会计处理方法有2种,具体如下:
①方法一:确认交易事项为企业合并时的会计处理
企业合并是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独的企业合并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根据参与合并的企业是否归属同一母公司控制,企业合并又分为同一控制的合并和非同一控制的合并。
从形式上看,上述A公司自B公司处购买C公司的股权属于同一控制的企业合并交易事项。企业合并准则规定,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A公司)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应当按照合并日在被合并方(C公司)的账面价值计量,合并方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合并时,A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为C公司账面净资产x持股比例,支付的现金对价与长期股权投资之间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会计分录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 1500万
贷:银行存款 100万
资本公积 1400万
②方法二:确认交易事项为非企业合并时的会计处理
判定企业合并需要两个核心要件:其一,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看,交易事项发生前后是否形成控制权的转移;其二,从合并财务报表的角度看,交易事项发生前后是否形成财务报告主体的变化。
控制权是指一个企业能够决定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并能据以从另一个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利。在《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中第七条中明确:“母公司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企业半数以.上表决权,表明母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企业,应当将被投资单位认定为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本案例中,由于C公司是B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因此A公司收购C公司股权前,A公司通过B公司间接持有C公司全部股权,对C公司具有控制权,并已将C公司纳入其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形成了一个财务报告主体。实施上述收购后,A公司对C公司的控制权未发生转移;从合并财务报表的角度看,财务报告主体也未发生变化。
从实质上论,上述A公司自B公司处购买C公司全部股权,未涉及控制权的转移,也没有形成报告主体的变化,应不属于企业合并准则中所称的企业合并。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规定,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其初始投资成本,A公司自B公司购买C公司股权时分录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 100万
贷:长期股权投资 100万
(2)税务
①风险点1-收入分类:股权转让收入属于财产转让收入。无论金额大小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②风险点2-确认原则:股权转让收入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关联方之间转让,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对于核定方法《征管法》明确了几种,通常情况下,参考被投资单位净资产价值,确认股权价格。
相关规定: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纳税人有税收征收管法第三十五条或者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二)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③风险点3-收入确认时间: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收没收到款,办了工商登记都应确认收入,是否及时准确确认对季度申报影响大,汇算清缴毕竟在次年。可视转让所得金额大小,转让方历年盈亏状况,通过调整股权协议转让协议时间,合理调整确认所得年度。
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规定,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④风险点-成本的确定:股权转让投资成本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即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不同取得方式,确认成本方式不同,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以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相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适用居民企业)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第七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3)法务
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2014年1月1日以后为50%),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企业发生上述资产收购业务,应准备以下资料:
(1)当事方的资产收购业务总体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应包括资产收购的商业目的;
(2)当事各方所签订的资产收购业务合同或协议;
(3)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收购所体现的资产评估报告;
(4)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的有效凭证;
(5)证明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资料,包括资产收购比例,支付对价情况,以及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等;
(6)工商部门核准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材料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证明。
企业在实行资产收购交易时尽量按照上述条件来设计,这样就可以享受暂时免税的优惠政策。
一、财税法的本质:以节省税负为目的,以财务记账为表象,以法律文件为凭据
二、本案中:问题起因:账做错了,引起怀疑,导致税收风险加大。
解决方案:通过法律的交易设计,财务的正确记账,控制税负风险
第五条 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一)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按照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有关规定确定的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合并方或购买方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