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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说财税法第39期现场交流会通知
作者:安盾财税法律研究院      2021-09-22

案说财税法现场交流会通知 

 

第39期 

 

主办单位:重庆安盾财税法律研究院

时间:2021年9月23日14:30-15:30

地点:重庆市高科财富园2号A幢1号门9楼

交流问题(一)

案例解说人:邹旺

一、案例基本信息

1.2019年,C市税务局稽查局作出《处罚决定书》,核心事实部分:(1)C市A公司在2014年至2016年期间,向D市B公司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1726份;(2)由于A公司已经脱离税务监管,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认定A公司属于走逃(失联)企业。处罚结果部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A公司处以罚款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2.B公司对《处罚决定书》核心事实部分认定不服(B公司并非行政处罚对象,但其认为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B公司取得A公司开具的发票认定为“异常凭证”,导致无法有效抵扣,严重其损害其经济利益),认为其与A公司合作过程中,始终按照税法规定核实A公司具备相应的生产能力,《处罚决定书》认定B公司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缺乏事实依据,于是向C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处罚决定书》。

3.2020年,C市税务局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核心理由:(1)B公司是否存在接受虚开事实需要其主管税务机关立案调查并行政处理;(2)B公司不属于《处罚决定书》的行政相对人,不具有利害关系。

4.针对《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B公司起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判决:(1)撤销《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2)限C市税务局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5.针对《行政判决书》,C市税务局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裁定:(1)撤销《行政判决书》;(2)驳回B公司起诉。

二、财税法问题

1.财务问题:依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列示B公司采购取得进项税额(已认证可抵扣)、转出进项税额会计分录。

2.税务问题根据规范性文件回答何为“虚开”?本案中,C市税务局稽查局认定A公司向B公司虚开,A公司为走逃(失联)企业,对A公司、B公司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分别有何影响?

3.法律问题:基于《处罚决定书》,B公司能否直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本题提示:分析B公司是否满足《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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