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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说财税法第40期现场交流会通知
作者:安盾财税法律研究院      2021-11-21

案说财税法现场交流会通知 

 

第40期 

主办单位:重庆安盾财税法律研究院

时间:2021年11月26日16:00

 

地点:重庆市高科财富园2号A幢1号门9楼

 

交流问题(一)

案例解说人:刘丹

一、案例基本信息

 

甲公司和乙公司系非关联单位。甲公司出资1000万元设立A公司,持有A公司100%的股份。乙公司出资800万元设立B公司,持有B公司100%的股份。2015年乙公司与甲公司协商为采取以下方案收购甲公司持有A公司100%股权。假设以下交易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满足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适用条件。方案一、乙公司向甲公司增发股票1000万股(公允价值2元/股);

方案二、乙公司将持有B公司100%股份支付给甲公司;

方案三、乙公司将持有B公司85%股份加300万元补价支付给甲方。

重组时A、B公司资产情况如下表:

项目

注册资本

占比

资产账面价值

净资产

公允价值

A公司

1000

100%

3000

1500

2000

B公司

800

100%

2000

1200

2000

 

2021年,甲公司和乙公司分别将重组交易的股权对外转让,假设转让时甲持有乙公司的股权、A公司的股权、B公司的股权的市场价值均为3000万元。

二、财税法问题

1.财务问题:各方案既符合企业会计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的适用标准,又符合企业会计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适用条件,本案甲乙公司在重组时应该适用什么会计准则?请列示方案一的会计分录。

2.税务问题请计算各方案下适用不同的税务处理方法的涉税成本(为减化计算暂不考虑印花税),并简要分析各适用的涉税影响。

提示:本案主要适用的税法法规包括财税〔2014〕116号文、〔2009〕59号文、财税[2014]109号文。

 

3.法律问题:甲公司和乙公司选择方案一履行。由于特殊性税务处理对乙方涉税影响大,双方采取了一般性税务处理方式,甲公司缴纳了税款。不久后甲公司才了解到还可以五年期分期缴纳,且该方式不会影响乙公司的涉税成本。请问甲公司此时提交多缴税款的退税申请是否有法律依据?并请简要阐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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