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23日下午,由安盾研究院主办的破产法第三期财税沙龙顺利召开,本期沙龙活动主题为“破产程序中如何适用增值税免征的优惠政策”,以定向邀请方式邀请了破产管理人及部分重整项目当事人,重庆立信会计师事务所、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重庆百事得律师事务所、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重庆兴立信税务师事务所、部分企业高管、安盾研究院研究员等共同参与本次活动。
邓院长首先围绕活动主题从4个方面分享其观点,第一点,分析解读资产重组增值税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2016年财税36号文规定“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增值税”,通过这两个文件的规定,解释了资产重组的税务定义,而“渝高法[2020] 24 号关于企业破产程序涉税问题处理的实施意见”及重庆税务局“企业破产程序涉税事项操作指引(试行)”则为前述事项中不征收增值税提供了办理依据。第二点,破产程序中资产出售方案合理性分析。邓院长分别从“低价变卖”、“税负转嫁”、“整体出售给现有债权人”、“整体出售给重整投资人”四个方案对破产程序中资产出售涉及的税费进行分析。并通过第三点“选择增值税免征方案的风险分析”,提出造成节税失败主要原因,即“明显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明显以节税为主要目的”、“当地税收营商环境影响”、“政治环境”四个方面。最后,邓院长分享破产程序中成功节税的个人观点“以评估价格为重要计税基础依据,以困境现状为惠税申请主要理由,以合理方案为自身免责基础保障,以专家意见为风险防控必要盾牌”。在交流环节中,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吴律师分享了重整程序中减免契税的成功案例。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肖律师提到,目前的税收优惠政策中,还未有破产企业减免增值税的明确规定,而破产重整的企业往往无法按时缴纳税款,若按期申报,企业无钱交税,产生滞纳金,若未按期申报则会承担相应的责任。重庆百事得律师事务所黄律师提出税费由买受人承担的方案虽然可行,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困难重重,破产企业资产拍卖不是一蹴而就,往往会经历不断“流拍、重新定价”的缓慢过程,企业资产难以实现快速变现。同时,黄律师也分享了其团队着手的以物抵债税费由买受人承担的成功案例。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熊律师提出疑问,管理人在入场后,发现未履行完的,同一合同约定以多种方式进行交易的房屋销售合同,其用于申报纳税的总价如何认定?税务是否会认定企业为不合理避税?重庆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吕经理就各破产管理人及律师提及的税务问题,从审计、咨询角度进行分析,就活动中涉及的税筹方案、税收疑点分享其观点。在交流活动中,部分企业高管也提出自身的疑惑,各自从管理人、审计、税务、财务等不同角度对问题分享其观点,特别提到,在破产重整程序中,管理人可聘请专业财税顾问团队,由财税顾问团队协助破产企业梳理财税问题,根据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及法律文件提出解决方案,与管理人协商其方案是否实际可行。税筹方案应首先根据企业真实交易情况,考虑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是否符合相关税收文件规定,再充分结合当地的政治环境及营商环境确定最佳方案。本次活动不仅是一次交流分享,更是一次思想的碰撞,群英荟萃,专业人做专业事!本期活动取得良好效果。后期继续围绕破产财税难点,开展现场沙龙活动,敬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