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四十二 股东知情权尽调】
案例基本信息:
案例一 甲股东对X民营企业知情权尽调
X农业公司,主营养殖场场地出租,场地由甲乙两股东投资兴建,甲股东未参与经营,未分取投资收益,甲委托丙会计师进行了知情权财务尽调,会计师进现场后,针对乙股东不提供完整账册、原始凭证的限制行为,如何开展尽调?
案例二 T股东对S国企知情权尽调
T股东投资S国有企业,占3%的股权即小股东。该国企大股东为国资委直属的某产业集团,投后五年期间,S国企生产的某项目未实现预期产值和销量,持续亏损。T股东拟通过知情权尽调,追究S公司大股东和高管“不作为”责任,会计师、律师进场后,针对S公司只愿意提供部分会议文件、制度和财务报告,如何开展尽调?
解析:
一、何为股东知情权?
所谓股东知情权,是指公司股东或企业合伙人依照法律了解公司信息的权利。依照公司形式的不同,法律对股东知情权的行使方式进行了明文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但不能复制而仅能采取查阅方式,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而股份公司股东由于其所有权与经营活动分离明显,则在此有限责任公司知情权基础上进行了适当限缩。无论是何种公司性质,其将公司法人财产权,股东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本质让股东在公司利益分配中处于天然的信息“劣势”,致使经营者侵害股东所有权的操作相对容易。因此,行使知情权是股东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重要工具。
二、法律依据
1.公司法 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2.司法解释四 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股东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案件,对原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的,应当在判决中明确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时间、地点和特定文件材料的名录。
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
三、尽调思路
1.查看的方式?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股东无权复制财务凭证,因此开展尽调工作时,可以在查阅原始凭证的同时记录相关凭证号。
2.派谁去查阅?
(1)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及《公司法》司法解释第十条之规定,“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即会计师、律师、会计师事务所和税务师事务所执业人员均可参与尽调工作。
(2)从专业性及成本角度,可以请资深会计师进行尽调。
(3)选派资深会计师优于选派会计师事务所。理由之一是查阅账簿的实质是查问题,资深会计师更能敏锐的发现异常问题;理由之二是可以节约委托方调查成本,委派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参与,必然增加机构的背书成本;理由之三是会计师的调查书面分析结论与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出具的调查报告,在辅助知情权维权证据效力上具有同等效果。
(4)从被调查公司的立场讲,对委派现场的人员是可以依法严格限制的,比如股东不在现场,可以不接受财务人员单独进场查阅。
3.查阅什么?
尽调的目的是通过梳理财务情况确认目标公司及实际经营者或国企相关负责人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因此要重点关注财务异常情况、相关人员履职是否合格、公司内控及管理工作是否落实到位等。
4.现场如何取证?
尽管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涉密证据会被法院依法排除,当事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仍可以依据调查报告提供的线索申请法院调取证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另外,通过可信时间戳软件,尽职调查中收录的证据在法庭中仍然具有证明效力。
5.查阅成果如何转化为法律武器?
1.尽调的查阅成果是提供给股东(委托人)及律师的,因此尽调查阅结果如何转化为法律武器显得尤为重要,为保证尽调成果的合法性及有效性,可采取会计师签字报告或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出具财务尽职调查报告两种形式。虽然会计师出具的调查报告或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在司法实践中不能被认定为“鉴定书”,由于调查报告本身的专业性,其在股东维权案件中仍能为法律工作提供论证方向或谈判筹码。
2.在司法实务中,会计师签字的调查报告,可以作为证人证言、专家证言,被法庭采信。
总结:
会计师在知情权案件中开展的尽职调查活动是股东明晰公司经营现状,发现风险及风险源头的有力手段。尽管其报告在诉讼案件中并非关键定案证据,但其专业性意见能够在股东维权思路、取证方向等方面提供重要帮助。因此对于股东来说,聘请专业性强的会计师进行尽职调查对股东行使知情权及其后维权活动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