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免征企业所得税
主要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号)第四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
备案资料: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1、被投资企业出具的股东名册和持股比例(企业在证券交易市场购买上市公司股票获得股权的,提供相关记账凭证、本公司持股比例以及持股时间超过12个月情况说明;
2、被投资企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利润分配决议;
3、若企业取得的被投资企业未按股东持股比例分配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还需提供被投资企业的最新公司章程;
4、被投资企业进行清算所得税处理的,留存被投资企业填报的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三《剩余财产计算和分配明细表》复印件。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规应用指南》安盾财税法研究会商城有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