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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盾研究院问答之老板签合同,财务经理参与审核没有?
作者:安盾财税法律研究院      2018-11-20

      案例:为集中财权加强管理,某集团公司决定对下属子公司实行财务总监委派制度,其中有关CFO工资人事的基本思路是:人事关系在集团,社保由集团缴纳;工资和社保由子公司承担并上交集团,由集团支付工资给CFO。可参考以下方案展开分析:
 
      (1)集团公司:收到的工资和社保以及支付给CFO工资,作为“代收代付”财务处理;
 
      子公司:支付集团公司工资和社保,作“工资费用”处理;
 

      (2)集团公司:收到的工资和社保是作“冲减管理费”处理,支付给CFO工资是作“工资费用”处理;
 
      子公司:支付集团公司工资和社保,作“工资费用”处理;
 

      (3)集团公司:收到的工资和社保是作“其他业务收入”处理,支付CFO工资是作“工资费用”处理;
 

      子公司:支付集团公司工资和社保,作“劳务费用”处理;
 

      问:集团和子公司,分别在财-财务处理、税-涉税风控、法-交易合同设计等综合分析,设计出最优的外派CFO的工资、人事管理方案?
 

      本院参考答案:从财税法综合分析,本题的关键点在于法,
 

      法(1)CFO身份法定,财务总监人事在集团,服从集团管理,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劳动者身份。(2)社保交纳的机构法定,因身份在集团,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规定,即社保必须在集团缴纳。
 

      基于法定的集团劳动者的身份,因此CFO与下属子公司的关系,只能是集团对下属子公司的劳务派遣关系,下属向集团缴纳CFO的费用,应当认定为子公司支付劳务费用给集团。
 

      财:集团公司:应付CFO的工资和社保作“工资费用”处理,收到子公司上交的工资社保作“其他业务收入”处理;子公司:支付CFO的工资作“其他业务支出”处理。
 

      税:集团公司收到工资和社保作“其他业务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并作为企业所得计算企业所得税;子公司:将“其他业务支出”作为所得税前扣除项目。
 

      总结:本案的特点是,由于劳动者身份法定,所以不能违法改变交易结构,将CFO视为子公司的职工身份等方式去进行“纳税筹划”。否则是以非法形式做了不科学的税筹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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