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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
作者:安盾财税法律研究院      2019-03-25

案例2

2018年12月12日,甲股东(自然人)从其投资的乙有限责任公司临时借款100万元,拟于2019年元月1日归还。分析:

1、(财务)如何做账务处理?

2、(税务)有哪些税务风险点?

3、(法务)借款依据怎么做?

 

思路:

1、(财务)是本案的关键,即如何做账!帐做错了,将会导致“冤交税款的风险”;

2、(税务)如何不触犯

财税2003 158号文“第二条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2005)120号文 :“三十五条 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  ”

3、(法务)安徽省黄山市(2015)黄中法行终字第0007号,做出对应收款视同分红缴纳纳款的终审判决。如何改变借款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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