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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作者:安盾财税法律研究院      2019-03-25

【案例三】

甲(自然人)和乙(有限合伙企业)拟合作开发某房产项目,成立项目公司丙,甲主要负责经营活动,乙主要负责资金来源。预计项目投资总额1亿元,由甲和乙以股权+债权的方式投入丙公司,其中甲占股90%,共投资2000万元;乙占股10%,共投资8000万元,乙要求获取固定利息加利润分红。建委规定开发企业注册资金不得低于2000万元。

请从财税法一体化方案分析:股权投资金额即丙公司的注册资本定为多少合适?为什么?(答题非标准,方案更值价)

思路:本案的重点在“法”

(财务)通过资金管控的人员互派,达到互信双赢

(税务)成立个体工商户的债股投资模式,合伙企业更充满了税筹机会。

国税函2001 84号文,国税发2011 50号文、刚出台的《新个税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五)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的启示:个人投资取得股息红利利息适用先分后税20%的税率,个人投资股权的转让或交易所得适用经营所得5-35%的税率,个人发生的劳务所得3万以内免增值税,个人所得可适用洼地综合核定税率2%。

谨慎适用债资比政策(财税2008  121号文)

(法务)“实收资本最小化,利率适用税政化,红利分配最小化,退出方式多元化“,签订合法合理协议,达到:保证甲乙股东的合法股东权益;保障股东分配利益降低税负的合法性,防控公司破产发生时股东的退出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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