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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个税与社保
作者:安盾财税法律研究院      2019-03-25

【案例五-个税与社保】甲财务咨询公司聘用高级会计师乙为本所的项目经理,月固定报酬15000元,专项扣除1000元/月,专项附加扣除2000元/月。问:在真实、合法、合理的前提下,为达到降低甲公司及乙的税负与社保成本,从财税法一体化方案分析:

(法)如何设计乙的身份?

(税)不同身份下,甲、乙每月税负及社保成本比较?

(财)账务如何处理?

思路:

本案的关键,在于税务及法律风险的控制。真实、合法、合理是关键词。真实是基础、合法是保障、合理是不矫揉造作。

(法)相关法规:1、《社保法》第十条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2、《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税)个体工商户核定征收个税,地方政策“应纳所得额,按适用征收率1.5%-2%”;自然人增值税起征点:地方均从高适用20000元。

(财)根据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做账务处理。

 本案中,乙的身份可以是劳动者、提供劳务的自然人、提供劳务的个体工商户等。通过比较,乙以劳动者身份与甲方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方式,即节省甲、乙双方的成本,更真实、合法、合理,是较为成功的财税法一体化筹划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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