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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6 年终关帐
作者:安盾财税法律研究院      2019-03-25

【案例6 年终关帐】2019年1月,建筑公司会计甲在结算上年度收支时,算出账上利润有120万元。甲与老板商议,决定让关联公司再开具30万的劳务发票增加2018年的成本,以便降低年度利润,减少所得税。

从财税法一体化方案分析,如何实施该方案,方能控风险、降税负?

思路:

本案的题意是如何通过年终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降低建筑公司和关联公司这两家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时的关联交易行为,是税务关注的重点,所以,如何降低交易中的税务风险,是本案的答题关键。

(税)相关法规:(1)《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2)《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办法》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发票,补开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第十五条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符合规定的发票。

(法)根据开票金额和真实交易行为,拟定相应的劳务合同。

(财)将30万金额增加2018年成本,并附合同、资金支付等原始凭证。关联单位开具的2019年的发票,关联方账务可以作为2018年度的无票销售处理。

(总结) 本案的关键是真实交易。其次是账务处理正确合理、交易合同合法合理。这样是能够通过税务认可,也达到减税目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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