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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9-新增股东
作者:安盾财税法律研究院      2019-03-25

案例9
A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A公司账面净资产显示公司处于亏损状态),由甲、乙、丙三名自然人股东于2016年投资设立,投资比例分别为70%、15%、15%。丁系甲的好朋友,看好A公司的未来发展,经协商,A公司股东同意丁投资20万元获取A公司10%的股权,并拟定了两个方案:
 

方案1:甲转让股权给丁,方案2:A公司进行增资,直接吸收丁为股东。
财:请分析上述两个方案执行中,如何记账
税:请分析上述两个方案分别要缴纳哪些税,由谁缴纳,交多少
法:请分析两个方案应分别如何签订合同
 
方案1:甲转让10%股权给丁,转让后,A公司的股东为甲、乙、丙、丁,出资比例分别为60%、15%、15%、10%,甲收取股权转让款20万元。企业资产情况无变化。
 
财:借:实收资本—甲  10万元
      贷:实收资本—丁   10万元
 
税:印花税,甲、丁缴纳,各自按20万的万分之五缴纳,即甲、丁各自缴纳印花税0.01万元。
      个人所得税,甲按收入(10万元-0.01万元)的20%缴纳个人所得税,即缴纳个人所得税1.998万元。
 
法:由甲、丁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将其持有的10%的股权以20万元的价格转给丁方,明确款项支付时间,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时间,及相应的违约责任等。特定交易中,由于大股东对企业有控制权,可以决定企业经营的方向等,可能会约定“回购”条款。
 
方案2:A企业增资扩股11.11万元,增资后,企业注册资本为111.11万元,增加资本公积8.89万元,甲、乙、丙、丁的出资比例分别为63%、13.5%、13.5%、10%。企业取得20万元流动资金。
 
财:借:银行存款/现金   20万元
      贷: 实收资本—丁   11.11万元
           资本公积        8.89万元
(注:建议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则支付时备注“出资款”或“投资款”,明确款项性质)
 
税:由于股东没有产生所得,仅A公司获取了资金,故仅公司按增加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之和的万分之五减半缴纳印花税,共计0.005万元。
财税总局2018年5月《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法:由甲、乙、丙、丁签订增资协议,明确增加资本金的总额及新增注册资本额,及各方的权利义务。实践中,机构投资者都会选择以增资扩股的方式投资企业,并与此同时与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签订“对赌”条款,新的投资者可以通过获取董事、监事席位,委派会计/出纳等方式参与、监督公司运营,且会对企业提出按年审计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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