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基本信息 甲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原股东以货币出资),A轮融资情况如下: 1.甲公司投前估值18000万元; 2.投资人以2000万元货币取得甲公司10%股权; 2.1.取得10%股权方式:8%股权由公司增资;2%股权由原股东转让; 3.另约定,如未来5年公司年平均利润达不到2000万元时,第6年投资人将退出公司,公司应回购其投资,并向投资人支付按实际投资款*年收益率10%的回报; 4.公司在当年收到投资人的投资款后,按投资协议约定将投资人登记为公司股东; 5.投资人向甲公司派出一名董事(调整后,甲公司董事会成员共5人)。 二、问题:(未提及的事项及因素,不用扩展性考虑) 1.假设公司将该投资作为权益工具处理,请计算在收到投资款时的新增注册资本、资本公积,以及总的注册资本(取整数,单位万元) 2.计算原股东转让股权时的个人所得税(取整数,单位万元) 3.请指出公司以下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如不正确,请列出正确的会计处理(列出权益或负责的明细科目) (1)新增加注册资本及资本公积 借:银行存款 贷:实收资本-投资人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2)原股东转让的股权 借:实收资本-原股东 贷:实收资本-投资人 4.指出协议中与现行公司法规规定不符的地方,并提出对协议修改建议 5.结合整个协议,指出原股东的税收成本风险,并提出对协议的修改建议。 案例解析: 1.假设公司将该投资作为权益工具处理,请计算在收到投资款时的新增注册资本、资本公积,以及总的注册资本(取整数,单位万元) 总注册资本=1000/92%=1087 新增注册资本=1087*8%=87 资本公积=2000*80%-87=1513 2.计算原股东转让股权时的个人所得税(取整数,单位万元) 原股东转让所得=2000*20%-1000*2%=380 个人所得税=380*20%=76 3. 请指出公司以下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如不正确,请列出正确的会计处理(列出权益或负责的明细科目) (1)新增加注册资本及资本公积原会计处理不正确,正确的处理应是: 借:银行存款1600 贷:长期应付款-投资人1600 同时,每年末应按《或有事项》准则的规定,对可能需要支付利息的可能性进行评估,当很可能支付时,应确认预计负债。 在强制性义务消除后,再重分类为权益工具。 (2)原股东转让的股权的原会计处理不正确,正确的处理应是: 公司只做备查登记,不进行会计处理 依据:《金融工具列报》准则及应用指南 第十条 企业不能无条件地避免以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来履行一项合同义务的,该合同义务符合金融负债的定义。有些金融工具虽然没有明确地包含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义务的条款和条件,但有可能通过其他条款和条件间接地形成合同义务。 相关解释:如果企业不能无条件地避免以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来履行一项合同义务,则该合同义务符合金融负债的定义。实务中,常见的该类合同义务情形包括以下两种。 ①不能无条件避免的赎回,即金融工具发行方不能无条件地避免赎回此金融工具。 ②强制付息,即金融工具发行方被要求强制支付利息。 4.指出协议中与现行公司法规规定不符的地方,并提出对协议修改建议 协议内容“公司应回购其投资,并向投资人支付按实际投资款*年收益率10%的回报”与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不符,原因:未将应由原股东承担部分区
一、案例基本信息 由股东甲公司出资51%、乙公司出资49%,共同出资5000万元组建成立的A公司,2015年12月1日,以200万元/亩的价格,通过招投标手续购入重庆某郊区地块W共100亩,并取得土地出让金专用收据。2019年12月1日,A公司领导层商议一致同意,将成立B项目公司,将W地块过户到B项目公司进行开发;2019年12月土地的评估公允价值为300万元/亩。 现有三种方案可供选择: 1、由A公司投资成立全资B子公司,A公司与B公司签订土地无偿划转协议,将该地块W按账面净值划转到B公司名下; 2、 由A公司进行分立,分立成A公司及B公司,股权比例不变,将该地块W以及购买时的相关联的债权一并转让给B公司; 3、 将该地块W以增资扩股形式投资入股到B公司名下。 运用财税法相关知识进行分析: (1)分析不同方案下土地变更中的税收成本,选择最优方案; (2)最优方案下,土地过户到B公司涉及各方的账务处理(写出会计分录); (3)最优方案下,为土地过户到B公司完善相关手续及资料。 解析: 一、三种方案土地变更的涉税分析 税费分析 涉税情况 方案一 无偿划转 方案二 公司分立 方案三 投资入股 A公司 增值税 √ × √ 附加税费 √ × √ 印花税 √ × √ 土地增值税 √ √ √ 企业所得税 × × √ B公司 契税 × × × 印花税 √ × √ 具体分析如下: 方案一:无偿划转土地的涉税分析 (一)A公司的税收: 1、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A公司以地块W无偿划拨到B公司,需缴纳增值税为: 增值税=(300-200)×100÷(1+5%)×5%=476.19万元 2、增值税附加税费: 包括: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下同)。 增
一、案例基本信息 2012年10月18日,王某与陆某在S市成立L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L企业),L企业营业执照显示其经营范围包括“项目投资及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经营此项目]”。 2013年3月26日,L企业与A公司、B银行签订《专项资产管理产品合同》,L企业购买专项资产管理产品劣后份额1亿份,共1亿元。同日,A公司完成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部的备案登记,产品类型为“特定客户专项资管计划”。 2014年10月14日,L企业持有的1亿份份额到期,A公司向L企业分配50,890万元,注明“清算分配所得”。L企业按照支付“股息”的方式,从2014年11月6日至2015年4月2日,分三次代扣代缴王某、陆某个人所得税7560.76万元。 2017年10月27日,付某和陆某决定对L企业进行终止清算,陆某经咨询相关人士,认为L企业按照支付股息的方式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不符合税法规定,于是向S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递交退税申请书。 2017年12月26日,陆某进一步主张“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所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规定(财税字〔1998〕55号、财税字〔2002〕128号)暂不征税”,委托律师向S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邮寄退还申请。 2018年12月19日,S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作出××〔2018〕××号《税务事项通知书》,决定不予退税。 2019年1月28日,陆某向S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要求S市税务局撤销S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不予退税的决定,退还错误代扣代缴税款。 2019年5月19日,S市税务局作出税复决字〔2019〕第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2018〕××号《税务事项通知书》,责令S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在30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2019年6月6日,陆某不服税复决字〔2019〕第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向S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S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为共同被告。 2019年6月17日,S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作出××〔2019〕××号《税务事项通知书》,并通知:L企业涉税业务属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王某、陆某应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目计缴个人所得税。 二、财税法问题 (一)财务问题 根据前述交易,请写出2014年10月,L企业收回1亿元投资本金、50,890万元分配收入的相关会计分录(假设投出时计入“其他应收款”)。 (二)税务问题 1.陆某从L企业取得的分配收入应适用的税目? 2.L企业是否有权、有义务代扣代缴陆某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3.陆某从L企业取得的分配收入是否满足财税字〔1998〕55号、财税字〔2002〕128号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条件? (三)法律问题 1.S市税务局行政复议决定书,其决定是维持行为还是改变行为?S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作为被告是否适格? 2.行政复议决定书是否违反了行政复议不利变更原则? 案例解析: (一)财务问题 根据前述交易,请写出2014年10月,L企业收回1亿元投资本金、50,890万元分配收入的相关会计分录(假设投出时计入“其他应收款”)并分配现金流量。 借:银行存款 608,900,000 贷:其他应收款 100,000,000 贷:投资收益 508,900,000 借:投资收益 508,900,000 贷:合伙人损益(相当于公司制企业“本年利润”) 508,900,000 借:合伙人损益 508,900,000 贷:合伙人资本(相当于公司制企业“实收资本+“资本公积”)508,900,000 (二)税务
H股份有限公司(简称H公司)是一家境内上市公司,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和销售。H公司于2016年1月立项开发某非普通标准住宅项目(含配套商铺和停车位)。该项目于2020年1月达到预售条件并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020年一季度取得住宅预售合同金额50000万元(含税),全部一次性付款,网签备案尚未完成。其他资料如下: 1、自2020年1月至12月对该项目全款购房客户采用购房送积分的销售方式,每10元购房款送1个积分,每个积分价值人民币1元。所送积分可用于客户购买该项目产权车位或商铺时抵减购买款项。根据以往经验估计,有90%的客户会使用积分。假定购房送积分构成单项履约义务,且与商品房售价可单独区分。 2、该项目截止2020年3月31日完工进度为50%,并预计在2022年12月竣工并交付。 3、H公司预计毛利率15%,企业所得税税率25%,土地增值税预征率2%。假定不考虑除上述以外其他因素,不考虑除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以外的税费,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财:计算H公司2020年一季度预售商品房、使用积分应分摊的金额及会计上应确认收入金额,并编制2020年一季度预售相关会计分录? 税:计算2020年一季度预交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法:商品房预售需要具备的条件? 解析人: 安盾独财研究员 杨征鹏 解析: 1.计算H公司2020年一季度预售商品房、使用积分应分摊的金额及会计上应确认收入金额,并编制2020年一季度预售相关会计分录。 房款与积分分配: A、预计使用的积分金额:50000×90%÷10=4500(万元); B、商品房应分摊金额:50000×50000÷(50000+4500)=45871.56(万元); C、积分应分摊金额:50000×4500÷(50000+4500)=4128.44(万元)。 (2)因为商品房预售未达到收入确认条件,所以,会计上应确认的收入为零。 (3)预售相关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50000 贷:合同负债--房款 45871.56 --积分 4128.55 2.计算2020年一季度应预交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预交增值税:50000÷(1+5%)×3%=1428.57(万元); 预交土地增值税:50000÷(1+5%)×2%=952.38(万元); 预交企业所得税:50000÷(1+5%)×15%×25%=1785.71(万元)。 3、商品房预售需要具备的条件: 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4、提示: (1)境内上市公司自2020年1月1日开始执行新收入准则; (2)本案例为附额外购买选择权的商品销售,计算已尽量简化; (3)除了考虑相关法规、准则外,还要考虑房地产行业的商业惯例和税收因素。比如:根据新收入准则,商品房销售可以考虑按时期确认收入条件,但是,现阶段企业仍按时点确认收入。 (4)注意资料中的隐含条件,比如:该项目为2016年4月30日前立项,为房地产老项目,企业一般会选择简易计税。
甲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A公司开展内部审计,发现以下应收账款问题; (1)明显已经收不回的应收账款200万元,仍在挂账中,没有核销。 (2)已经收回的被核销的应收账款,没有入帐内核算。 (3)私设小金库,A公司对收回的被核销的应收账款不入账,利用应收账款放贷取得利息收入不入账等形式获取现金68万元,用来私设小金库。 请根据以上应收账款存在的问题,结合应收款管理制度,为A公司撰写管理建议和整改意见? 解析人:安盾财税法律研究院高级研究员 谢发勇 解析: 一、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一)针对明显已经收不回的应收账款 1.查明不能收回的具体原因,落实责任; 2.对的确不能收回的款项进行清理,并将清理结果按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报损和审批,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需要向有权部门报告和审批 3.已按规定程序处理或报损的应收款项及时进行帐务处理,同时在会计报表及附注上进行充分披露。 4.对已按规定程序处理或报损的应收款项进行“账销暗存”管理,由单位专门机构或责任人进行管理和保持后续追溯和跟踪。 (二)针对已经收回的被核销的应收账款没有入帐内核算 1.与往来单位进行帐务核对,落实款项回收情况; 2.获取往来单位支付款项的相关付款依据; 3.查明收款方及内部责任人,就已经收回的被核销的应收账款但没有入帐内核算进行全面清理和清查,同时对涉嫌违规违纪的人员进行处理。 4.检查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及执行情况是否存在缺陷,根据检查结果进行修正。 (三)针对私设小金库情况 1.责令立即改正,并将私存私放的资金及利息收入及时归还并入账核算。 2.对涉及私设小金库影响公司利益的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3.检查单位应收款、货币资金管理制度制定及执行情况是否存在缺陷,根据检查结果进行修正。 (四)改进应收账款的对账工作 应收账款对账工作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总账与明细账核对,二是明细账同客户单位往来账目核对。前者是账务部门的内部事务,后者是企业的相关事务。做好应收账款对账工作,目的是保证收账工作能顺利进行。传统的做法,是由财务部门负责对账工作,销售部门则负责收账工作。然而,随着企业之间赊销业务的频繁,这种约定俗成的分工带来严重的负面效应,迫切要求对应收账款对账工作加以改进: 1.将企业之间对账工作分两个环节来完成。第一环节是营销人员同本单位财会部门核对应收账款账目;第二环节是营销人员同客户单位核对往来账目,使营销人员成为对账工作的主角。 2.借鉴银行定期对账管理模式,由应收账款会计定期向营销人员提供对账单,包括账款形式、货款回笼及余额。营销人员按其管理的客户单位设立统计台账,对产品发出、销售发票开具和货款回笼进行序时记录,定期同财会部门提供的对账单相核对。出现未达账项及时向财会部门反馈,由应收账款会计查明原因后进行调整。保证应收账款明细账同相应的统计台账余额一致。 3.营销人员同客户单位核对往来账目。对客户单位已入账,我方尚未入账的款项,查清记录后向财会部门反馈,由应收账款会计查明原因后进行调整,保证统计台账余额同客户单位往业账目余额一致。对营销人员难以对清的往来账目,可由应收账款会计配合进行。 (五)建立和健全往来账户结算登记、核查、清理制度 企业应严格按会计制度的规定来规范核算,正确使用会计科目,及时反映每笔往来款项,以随时掌握应收账款的形成、回收增减变化情况,并按月与客户核对和清理。要求制定严格的管理办法,对过期的应收账款逐笔查清原因,建档清查,及时向领导汇
甲公司因资不抵债,拟申请破产重整。依据《破产法》第八条,甲公司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财务资料。甲公司的财务状况中存在“股东抽逃资本金、股东借款未还、偷欠税金”等诸多问题。关于如何提交有关财务报告,问题: (1)分析本案中存在哪些重大的财税法律风险? (2)理解《会计法》对有关财务报告的规定,分析在《破产法》立案规则下,应提交哪些财务资料? (3)甲公司如何披露提交的资料,以降低相关财税法律风险? 请运用财税法一体化方案对以上问题进行作答。 2.股东资金未还 涉税责任股东有可能会被征收个人所得税,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 规定: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偷逃税款 刑法201-209条的相关刑事责任 挪用资金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 本案设计人 安盾财税法律研究院院长 邓涛 欢迎大家踊跃参加安盾研究院的案说财税法问答。答案我们将在下周一公布,请大家持续关注我们! 解析人: 安盾财税法律研究院院长 邓涛 一、明白风险导致的严重后果—可能被追刑事责任 1.抽逃资金 第一百五十九条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2.股东资金未还 挪用资金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 涉税责任股东有可能会被征收个人所得税,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 规定: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偷逃税款 刑法201-209条的相关刑事责任 二、有关会计报告是全面披露还是有限披露,是自己提供还是通过审计?均对上述风险的爆发产生重要影响。 会计法20条规定的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是考虑了会计主体持续经营前提下的全面提供。而在立案目的下的有关会计
见证过80余载立信会计风云变迁,秉承着对立信文化的传承与坚守,重庆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探索发展财税法一体化专业服务方案,并于2016年创办了重庆安盾财税法律研究院。 研究院自成立一贯致力于资本运作中“融-投-管-退”全流程的财税梳理和法律风险管控,凝聚了数十位具有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律师等多项专业资格的复合型研究员,孵化了数十位具有财税法律服务经验的高级财务秘书,同时创造了财税法一体化顶层风控设计、内部审计与管控、高级财务秘书外包及重整清算前梳理与治理等多项专业或综合服务产品。 为持续丰富财税法一体化服务方案成果,本院特向行业老师广泛征集财税法案例。 征案内容:以实际工作中涉及的财务、税务、法律综合的问题,设计案例,提出自己的解决方案的个人观点。解决方案中应提出处理问题适用的政策、方法及方案效果。 征案流程:设计案例问题—院长审核案例—加入交流群讨论—发布案例解决方案 征案特色: 案例同行交流,丰富交流成果,提高案例质量 通过案例考评,获得研究员资质,增加项目合作机会。 征案薄礼:200元/案
某市 A 房地产开发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16年3月开始开发甲房地产项目,2017年3月开始开发乙房地产项目。2019年6月,甲、乙房地产项目均处于预售阶段,当月甲项目取得预收款2000万元,乙项目取得预收款2200万元,假设A企业增值税按月申报,当月除期间费用300万元外没有其他可以在税前扣除的项目。假设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均为1%、企业所得税预计毛利率15%。 根据上述情况,请运用财税法一体化方案回答以下问题: 财:A房地产企业2019年6月预售阶段相关的主要账务处理? 税:A房地产企业2019年6月预售阶段的应缴纳哪些税?交多少? 法:该交易至少应当考虑哪些法律因素? 解析人:安盾财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 吕乐 (财务)A公司账务处理(假设金额精确到万位并保留两位小数): 1.收到预收款 借:银行存款 42 000 000 贷:预收账款 42 000 000 2.预缴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594 600 ——简易计税 571 400 贷:银行存款 1 166 000 3.预缴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市建设维护税 81 600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35 000 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 23 300 贷:银行存款 139 900 (财务)A公司账务处理(假设金额精确到万位并保留两位小数): 4.预缴土地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406 900 贷:银行存款 406 900 5.预缴企业所得税 借:所得税费用 776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776 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776 000 贷:银行存款 776 000 (税务) 1.增值税 甲项目预缴增值税:2000÷(1+5%)×3%=57.14(万元); 乙项目预缴增值税:2200÷(1+11%)×3%=59.46(万元); 共预缴增值税:57.14+59.46=116.60(万元)。 2.城市维护建设税 预征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征依据=116.60(万元) 预征城市维护建设税额:116.60×7%=8.16(万元) 3.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 预征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的计征依据=116.60(万元) 预征教育费附加额:116.60×3%=3.50(万元) 预征地方教育费附加额:116.60×2%=2.33(万元) (税务) 4.土地增值税 预征土地增值税的计征依
甲房产中介公司、乙科技公司(无)与丙小额贷款公司拟打造网上贷款平台,甲公司负责提供客户信息,乙公司负责建设及维护平台,丙公司负责发放贷款,费用按照客户贷款金额的3%/月收取,其中甲公司按1%收中介费,乙公司按0.5%收技术服务费,丙公司按1.5%收取贷款利息。为做大做强平台,三方一致同意,由乙公司通过平台统一收费,乙公司收到费用后再按月与甲公司、丙公司结算,并分别支付给甲公司、丙公司。 根据上述情况,请运用财税法一体化方案回答以下问题: 财务:乙公司应该如何做账? 税务:乙公司要按收到的0.5%缴税,还是按收到的3%缴税? 财务:乙方收到款项后:0.5%的部分计入主营业务收入,1%的部分计入其他应付款—甲公司;1.5%的部分计入其他应付款-丙公司; 税务:此种模式下,乙公司按收到的0.5%计算缴纳增值税及所得税; 法律:乙公司此种代收代付,违反《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且乙公司代收代付不符合税务关于“代收代付”的相关规定。 第三种情况: 由乙方统一收取款项,除利息外,其他费用由乙公司开具发票给客户。 财务:乙方收到款项后,1.5%的部分计入主营业务收入,代甲方公司收取那1%,由甲方向乙公司开具发票后,乙公司再向甲方支付; 税务:此种模式下,乙公司按收到的1.5%计算缴纳增值税及所得税; 法律:乙方此种模式下,仅作为平台方向客户收取了类似平台使用费的款项,其再向甲公司支付费用,是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结算业务,是合法行为。 为做大平台,实现平台最大的资金流,相对理想的模式是第三种情况。 法律:乙公司的代收代付是否合法? 在合法合规的情况下,实现平台最大的资金流,这个交易的收费模式如何设计? 解析人:安盾财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 肖竟 第一种情况: 由乙公司统一收费,统一开具发票: 财务:乙公司收到款项后:3%的部分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在收到甲、丙公司开具的发票后,向其支付费用 税务:按3%计算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 法律:不合法,且法律风险很大 1.可能推定乙公司为出借人,但是乙公司没有“贷款资质”,则乙公司为非法放贷; 2.可能推定乙公司代丙公司收取利息,且该3%均为利息,在客户未足额支付相关款项时,年利率超过24%的部分不能得到法律支持。 第二种情况: 三个公司分别与客户签订合同,各自开具发票给客户,所有费用款项由乙方统一收取。
兴城建筑有限公司位于A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9月承揽了位于B市的旧房拆除项目,该项目中标价980万元,工期6个月。兴城公司预估该项目需要农民工120人,人均工资8500元,公司最低需负担每人每月社保费980元。另需采购材料170万元,其他成本30万元,仅材料采购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人工方面,兴城建筑公司面临两个选择,一是以公司自己的名义雇佣农民工,二是挂靠思翔劳务公司雇佣农民工(思翔劳务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兴城建筑公司需向其支付实得款项相关的税费及合同金额3%的管理费),经营部李经理就前述两个方案向财务部刘经理咨询。 根据上述情况,请运用财税法一体化方案对以下问题进行分析: 问题一:请综合考虑法律、税务及财务因素后,代刘经理给出建议。(不考虑个人所得税) 问题二:站在公司法律风险最小化、收益最大化立场预估B市旧房拆除项目的毛利。 本案设计人 安盾财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 程群 欢迎大家踊跃参加安盾研究院的案说财税法问答。 答案我们将在下周一公布,请大家持续关注我们! 解析人:安盾财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 程群 问题一: 分析:企业自己雇佣农民工,有给雇佣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虽然目前农民工普遍没有缴纳社保,但是农民工的维权意识正在遂渐加强,现社保己划归税局征管,征管力度加大,企业存在补要求缴纳社保,或者被要求补缴,甚至于被加收滞纳金及罚款的可能性。本例涉及社保费705,600.00元,如自己雇佣农民工,人工成本将达到6,825,600.00元。而挂靠劳务公司人工成本仅为6,533,032.68元(计算过程略)。直接雇佣农民工,双方属劳动用工关系适用劳动法,挂靠劳务公司,双方属商业合作关系,适用合同法。 建议:在企业利润最大化及风险最小化立场,可选择挂靠劳务公司雇佣农民工,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合同金额 6,530,951.88 元,其中包含应纳增值税 190,221.90 元,附加税 22,826.63 元,印花税 1,959.29 元,农民工工资 6,120,000.00元,劳务公司管理费 195,944.06 元。 问题二: 分析:旧房拆除也属建筑服务,相对于我们通常理解建筑服务而言是反向发生的,从纯劳务角度看还是可以考虑清包工概念,虽然逆着的感觉不太好,但旧房拆除的确仅提供了辅料而没有用到原材料,所以本项目可以申请简易计税。 税前收入: 9,800,000.00 元 税后收入: 9,800,000.00 /(1+3%)= 9,514,563.11 元 劳务成本: 6,530,951.88 元 税金及附加:9,800,000.00 * 0.03% + 9,800,000.00/(1+3%)*3%*12%+ 6,530,951.88* 0.03% = 324,588.61 元 其他成本: 1,700,000.00 + 300,000.00 = 2,000,000.00 项目预估毛利:9,514,563.11- 6,530,951.88 -322,629.32-2,000,000.00 = 659,022.62 元 本例如果按一般计税执行,预估毛利仅为153,540.66元。
A公司为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我们在对A公司的财税法一体化服务过程中,发现A公司存在的一部分情况如下: 1.B公司为A公司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房屋开发建造过程中,A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进行工程款结算支付工程款;C公司为B公司的材料供应商,B公司累计欠付C公司材料款2000万元;甲为B公司的个人股东、甲向乙个人借款1000万元用于该工程建设,借款月息3%。 2.A公司因未按约定的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A公司与B公司和C公司签订了三方协议,约定由A公司向C公司支付B公司所欠材料款2000万元(支付的材料款抵减B公司工程款),并承诺未按时支付材料款则按月息3%计算支付利息给C公司(支付利息时根据利息计算表及付款申请单全额支付给其他个人,未提供利息发票)。 3.A公司因未按约定的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A公司向乙出具欠条承担甲向乙个人借款1000万元的利息支出(支付利息时根据利息计算表及付款申请单全额支付给乙个人,未提供利息发票),并按时归还乙本金(归还乙的本金抵减B公司工程款)。 4.A公司在预售商品房收取首付款时(开具收据),随同赠送家电礼品。根据家电购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销售部门的领料单,财务上计入了“销售费用-宣传费”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根据上述情况,请运用财税法一体化方案对A公司以下问题进行分析: (1)指出存在的相关问题或风险; (2)提出改进建议及进行税收筹划并提供合法依据; (3)根据建议及税筹情况进行相关账务处理(写出会计分录) 解析人:安盾财税法律研究院 高级研究员 吕培全 (1)存在的问题或风险 1)A公司因未按约定的工程进度支付B公司工程款,签订三方协议和出具欠条,承担支付给C公司和乙个人的利息支出,对于A公司来说,一是增加了税收风险、二是扩大了法律风险。 ① 税收风险方面: 首先,相关利息支出不可所得税前扣除。 因A公司违约未按约定支付B公司工程款,应按建安工程承包合同约定承担相关的违约责任,B公司未按时支付C公司材料款的利息支出以及甲应付乙的利息支出,A公司承担支付相关利息支出与A公司的生产经营无关,不可所得税前扣除。 其次,未代扣代缴税款涉及罚款损失。 A公司将支付给C公司和乙个人的利息支出作为本公司的利息支出,相关利息支付个人未代扣代缴各项税费(增值税及附加、个税),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税务机关在向纳税人(其他个人、乙个人)追缴税款的同时,扣缴义务人A公司涉及被处以未代扣代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罚款的损失风险。 ② 法律风险方面: A公司与B公司及C公司签订三方协议、A公司向乙个人出具欠条的行为,由A公司向B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增加了向C公司和乙个人履行支付款项及利息的法律责任,扩大了A公司的法律风险。 2)预售房产随同赠送家电礼品,将赠送的家电礼品作为宣传礼品,根据家电购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销售部门的领料单将家电成本列入“销售费用-宣传费”,涉及账务处理错误和附件资料不完整、由此作为宣传礼品导致涉及需按视同销售计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以及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风险。 销售房产同时赠送的家电,应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其家电成本应作为销售成本进行账务处理。 赠送家电没有提供购房合同清单及对应赠送家电的购房人员的签收凭据,无法证明属于销售房产随同赠送的家电,且账务处理为宣传费,因附件资料不齐全及账务处理错误,由此被误认为 宣传赠送礼品,则涉及按视同销售计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并按税收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风险。 (2)改进建议及税收筹划 1)关于三方协议及欠
A公司为甲(公司)、乙(个人)投资成立的有限公司,因资不抵债同意注销公司或转让A公司,2019年8月31日账面资产负债情况如下:货币资金10万,存货100万,固定资产200万元,其他应收款100万,其他应付款500万,实收资本1000万,未分配利润-1090万。 在清算自查过程中,发现以下问题,请运用财税法一体化方案给出合理建议。 1.其他应收款中,股东乙个人欠公司100万,股东乙无力偿还。 2.其他应付款中,应付甲公司500万,该笔借款未支付利息,且公司也无力支付。 3.公司购入礼品作为赠送给客户,账面做招待费处理。 4.公司请客户单位人员到国外旅游,发生旅游费用30万。 5.股东乙将个人的住宅房屋无偿提供给A公司使用。 解析人:安盾财税法律研究院 研究员 邬萍 1.无法收回的股东借款 风险:应视同分给乙的股息红利所得征收20%个人所得税。 建议:股东做减资处理,避免交个税。 会计处理:借:实收资本 贷:其他应收款 2.无法支付的股东借款,该笔借款未支付利息 风险:(1)关联企业借款,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如果甲公司被税务稽查,很有可能被调整利息收入,(2)清算时无法支付给股东的借款,税务部门要求做其他收入处理。 建议:可先增资,再归还股东借款,这样“无法偿还”的现象就不存在了,银行存款只是过了一下帐而已。 会计处理:借:银行存款 贷:实收资本 借:其他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3.公司购入礼品作为赠送给客户,风险:未视同销售,应增加收入和增值税,同时应代扣代缴20%个人所得税,对未扣未缴个税的,纳税人除补缴税款外,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税款0.5倍-3倍以下罚款。 4.公司请客户单位人员到国外旅游,发生旅游费用30万,作为招待费列支,风险:未按劳务报酬20%代扣代缴个税,对未扣未缴个税的,纳税人除补缴税款外,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税款0.5倍-3倍以下罚款。 5.股东个人房屋无偿提供给公司使用,风险: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关联企业独立交易原则核定租金,按财产租赁补缴个人所得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房产税。建议:主动税务部门代开租赁发票,租赁费可税前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