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9 A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A公司账面净资产显示公司处于亏损状态),由甲、乙、丙三名自然人股东于2016年投资设立,投资比例分别为70%、15%、15%。丁系甲的好朋友,看好A公司的未来发展,经协商,A公司股东同意丁投资20万元获取A公司10%的股权,并拟定了两个方案: 方案1:甲转让股权给丁,方案2:A公司进行增资,直接吸收丁为股东。 财:请分析上述两个方案执行中,如何记账 税:请分析上述两个方案分别要缴纳哪些税,由谁缴纳,交多少 法:请分析两个方案应分别如何签订合同 方案1:甲转让10%股权给丁,转让后,A公司的股东为甲、乙、丙、丁,出资比例分别为60%、15%、15%、10%,甲收取股权转让款20万元。企业资产情况无变化。 财:借:实收资本—甲 10万元 贷:实收资本—丁 10万元 税:印花税,甲、丁缴纳,各自按20万的万分之五缴纳,即甲、丁各自缴纳印花税0.01万元。 个人所得税,甲按收入(10万元-0.01万元)的20%缴纳个人所得税,即缴纳个人所得税1.998万元。 法:由甲、丁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将其持有的10%的股权以20万元的价格转给丁方,明确款项支付时间,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时间,及相应的违约责任等。特定交易中,由于大股东对企业有控制权,可以决定企业经营的方向等,可能会约定“回购”条款。 方案2:A企业增资扩股11.11万元,增资后,企业注册资本为111.11万元,增加资本公积8.89万元,甲、乙、丙、丁的出资比例分别为63%、13.5%、13.5%、10%。企业取得20万元流动资金。 财:借:银行存款/现金 20万元 贷: 实收资本—丁 11.11万元 资本公积 8.89万元 (注:建议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则支付时备注“出资款”或“投资款”,明确款项性质) 税:由于股东没有产生所得,仅A公司获取了资金,故仅公司按增加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之和的万分之五减半缴纳印花税,共计0.005万元。 财税总局2018年5月《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法:由甲、乙、丙、丁签订增资协议,明确增加资本金的总额及新增注册资本额,及各方的权利义务。实践中,机构投资者都会选择以增资扩股的方式投资企业,并与此同时与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签订“对赌”条款,新的投资者可以通过获取董事、监事席位,委派会计/出纳等方式参与、监督公司运营,且会对企业提出按年审计等要求。 普惠会员,可在本院公众号-研究成果-《案说财税法》中关注政策解析。 VIP会员,可在本院公众号-院务活动-课程回顾中收听《案说财税法》录音解析,分享解决方案的内在逻辑。
案说财税法八:房产租赁 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将位于重庆市区某商铺(2016年3月购入房产原值1000万元)租赁给B连锁零售公司,双方签订经营租赁合同,双方为非关联方,约定租赁期开始日为2017年1月1日,2017-2018两年免除租金,2019年-2021年每年收取租金210万元。分别于年初1月1日预付当年租金。 从财税法一体化分析: (财)A公司房产租赁各年的会计收入如何确认? (税)A公司房产租赁各年需缴纳哪些税费?相关税额如何确认? 如何为A公司减少税负? (法)如何为A公司房产租赁减少税负提供法律依据? 解析 一、财: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四十五条规定 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出租人应当采用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将经营租赁的租赁收款额确认为租金收入。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能够更好地反映因使用租赁资产所产生经济利益的消耗模式的,出租人应当采用该方法。 对于出租人提供免租期的,出租人应当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它合理的方法进行分配,免租期内应当确认租金收入。 假如将租赁期内租金总额按直线法平均分配确认租金收入,则2009年-2021年A公司各年应确认租金收入为: 每年会计确认的租金收入=210×3/(1+5%)÷5=120万元 (2016年3月购入,是营改增前购入,A公司增值税可选择一般计税或简易计税。因商铺购入无进项税额抵扣,应优先选择按简易计税5%缴纳增值税) 2017年和2018年的收入(免租期不缴纳增值税,计算的增值税应递延): 借:应收账款 126 贷:其他业务收入 120 贷:递延税款-简易计税 6 2019年、2020年和2021年的收入: 借:应收账款 126 借:递延税款-简易计税 4 贷:其他业务收入 120 贷:应交税费-简易计税-计提 10 二、税: 1、印花税: 由于租赁合同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因此应当在签订租赁合同时自行贴花完税,应交印花税=全部租金630万×0.1%=0.63元: 2、增值税及附加: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中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
【案例七 房产转移】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500万,以房产作抵押,后未能到期还款,被乙银行起诉。2018年12月,法院生效判决:抵押的房产,依法拍卖,拍卖所得价款首先偿还乙银行借款本息。该房产原值2000万,房产税8万元/半年。法院预计于2019年2月份挂网拍卖,拍卖价值预估1200万。从财税法一体化方案分析: (财)甲公司依据判决书确认房产抵账的收入,应计入2018年度还是2019年度? (税)生效判决但尚未过户到购买方的该房产,甲方是否应继续缴纳房产税? (法)如何为甲公司收入确认和减少税负提供法律依据? 思路: 本案的关键词是“法”,对该房产权利的认定,是解决本案中财务和税务问题的关键。 (法)《物权法》第28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第31条“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本案不适用第28条,因为法院并未判决该房产所有权的转移归属方;即使判决了甲公司所有,也不适用第31条,因为该房产的产权尚未变更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比如税务机关、买受人、承租人等)。 (财)由于拍卖在2018年未实施,产权仍然属于甲公司,收入不能可靠计量,不具备现行会计准则-收入准则的确认原则,不得计入2018年度收入。 即使运用修订后新会计准则-收入准则(2021年全面实施),因甲公司并未确认买受人,未签订买卖合同(本案中是拍卖成交的执行裁决书),依然不具备收入确认条件,不得计入2018年度收入。 (税)由于产权依然属于甲公司,依据《房产税暂行条例》“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因此,甲公司仍然依规定缴纳房产税。 总结:近几年,因抵押、担保,导致司法判决房屋权利灭失的案例较多,在确认财产损失、确认处置收入、缴纳相关税收前,应当充分了解理解司法的房屋处置流程,综合运用财税法一体化的方案,方能防控风险,正确决策。 普惠会员,可在本院公众号-研究成果-《案说财税法》中关注政策解析。 VIP会员,可在本院公众号-院务活动-课程回顾中收听《案说财税法》录音解析,分享解决方案的内在逻辑。
【案例6 年终关帐】2019年1月,建筑公司会计甲在结算上年度收支时,算出账上利润有120万元。甲与老板商议,决定让关联公司再开具30万的劳务发票增加2018年的成本,以便降低年度利润,减少所得税。 从财税法一体化方案分析,如何实施该方案,方能控风险、降税负? 思路: 本案的题意是如何通过年终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降低建筑公司和关联公司这两家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时的关联交易行为,是税务关注的重点,所以,如何降低交易中的税务风险,是本案的答题关键。 (税)相关法规:(1)《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2)《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办法》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发票,补开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第十五条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符合规定的发票。 (法)根据开票金额和真实交易行为,拟定相应的劳务合同。 (财)将30万金额增加2018年成本,并附合同、资金支付等原始凭证。关联单位开具的2019年的发票,关联方账务可以作为2018年度的无票销售处理。 (总结) 本案的关键是真实交易。其次是账务处理正确合理、交易合同合法合理。这样是能够通过税务认可,也达到减税目的的。 普惠会员,可在本院公众号-研究成果-《案说财税法》中关注政策解析。 VIP会员,可在本院公众号-院务活动-课程回顾中收听《案说财税法》录音解析,分享解决方案的内在逻辑。
【案例五-个税与社保】甲财务咨询公司聘用高级会计师乙为本所的项目经理,月固定报酬15000元,专项扣除1000元/月,专项附加扣除2000元/月。问:在真实、合法、合理的前提下,为达到降低甲公司及乙的税负与社保成本,从财税法一体化方案分析: (法)如何设计乙的身份? (税)不同身份下,甲、乙每月税负及社保成本比较? (财)账务如何处理? 思路: 本案的关键,在于税务及法律风险的控制。真实、合法、合理是关键词。真实是基础、合法是保障、合理是不矫揉造作。 (法)相关法规:1、《社保法》第十条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2、《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税)个体工商户核定征收个税,地方政策“应纳所得额,按适用征收率1.5%-2%”;自然人增值税起征点:地方均从高适用20000元。 (财)根据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做账务处理。 本案中,乙的身份可以是劳动者、提供劳务的自然人、提供劳务的个体工商户等。通过比较,乙以劳动者身份与甲方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方式,即节省甲、乙双方的成本,更真实、合法、合理,是较为成功的财税法一体化筹划方案。 普惠会员,可在本院公众号-研究成果-《案说财税法》中关注政策解析。 VIP会员,可在本院公众号-院务活动-课程回顾中收听《案说财税法》录音解析,分享解决方案的内在逻辑。
【案例四-土地收回补偿】 甲10年前取得100亩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特色小镇生态开发。2018年,因公共利益需要,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给予土地收回补偿。甲公司10年前对该土地整治时请当地民工的搬运土石,股东自行垫付了搬运费100万元,当时财务并未记账处理。 问:运用财税法一体化方案分析,2018年,(法)收回的政府补偿政策如何影响财务做账?(财)财务人员如何补救做账,让该笔费用能够得到政府的补偿?(税)如果得到政府补偿,将缴纳哪些税,怎么降低税负? 思路: 本案的重点在于法务:如何通过合法合理的凭据,为财务和税务提供做账依据。 (法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48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渝国土发2016 1号文,“第十七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补偿价格包括土地使用权人在该宗土地上的成本投入、税费、利息以及合理利润。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人在该宗土地上的成本投入包括土地取得成本费用及实际发生的土地前期开发费、间接费,采取审计方式确定。” 本案适用审计方法,审计是以财务账为依据,因此,会计凭证资料是否完整是本案能否获得补偿的关键。 (财务)《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四十八条 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是:(一)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二)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本案的搬运费属于前期开发费应当予以补偿。原始凭证遗失,可以找当事人补办,例如:搬运费收据。 (税务)国税总局公告2018 28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第十七条 除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相应支出可以追补 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本案,因凭据遗失达10年,如果没有合法票据和支出,所得税前没有扣除的解决方案。但可以思考核定征收的解决方式。 (法务)法律是本案中的顶层设计,如果能将土地收回改变为土地收购,或将土地及地上构筑物统一为政府征收,补偿价格的计价方式将由审计演变为资产评估,将大为提高补偿价格,减轻做账压力,合理降低税负。 普惠会员,可在本院公众号-研究成果-《案说财税法》中关注政策解析。 VIP会员,可在本院公众号-院务活动-课程回顾中收听《案说财税法》录音解析,分享解决方案的内在逻辑。
【案例三】 甲(自然人)和乙(有限合伙企业)拟合作开发某房产项目,成立项目公司丙,甲主要负责经营活动,乙主要负责资金来源。预计项目投资总额1亿元,由甲和乙以股权+债权的方式投入丙公司,其中甲占股90%,共投资2000万元;乙占股10%,共投资8000万元,乙要求获取固定利息加利润分红。建委规定开发企业注册资金不得低于2000万元。 请从财税法一体化方案分析:股权投资金额即丙公司的注册资本定为多少合适?为什么?(答题非标准,方案更值价) 思路:本案的重点在“法” (财务)通过资金管控的人员互派,达到互信双赢 (税务)成立个体工商户的债股投资模式,合伙企业更充满了税筹机会。 国税函2001 84号文,国税发2011 50号文、刚出台的《新个税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五)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的启示:个人投资取得股息红利利息适用先分后税20%的税率,个人投资股权的转让或交易所得适用经营所得5-35%的税率,个人发生的劳务所得3万以内免增值税,个人所得可适用洼地综合核定税率2%。 谨慎适用债资比政策(财税2008 121号文) (法务)“实收资本最小化,利率适用税政化,红利分配最小化,退出方式多元化“,签订合法合理协议,达到:保证甲乙股东的合法股东权益;保障股东分配利益降低税负的合法性,防控公司破产发生时股东的退出风险。 普惠会员,可在本院公众号-研究成果-《案说财税法》中关注政策解析。 VIP会员,可在本院公众号-院务活动-课程回顾中收听《案说财税法》录音解析,分享解决方案的内在逻辑。
案例2 2018年12月12日,甲股东(自然人)从其投资的乙有限责任公司临时借款100万元,拟于2019年元月1日归还。分析: 1、(财务)如何做账务处理? 2、(税务)有哪些税务风险点? 3、(法务)借款依据怎么做? 思路: 1、(财务)是本案的关键,即如何做账!帐做错了,将会导致“冤交税款的风险”; 2、(税务)如何不触犯 财税2003 158号文“第二条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2005)120号文 :“三十五条 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 ” 3、(法务)安徽省黄山市(2015)黄中法行终字第0007号,做出对应收款视同分红缴纳纳款的终审判决。如何改变借款性质? 普惠会员,可在本院公众号-研究成果-《案说财税法》中关注政策解析。 VIP会员,可在本院公众号-院务活动-课程回顾中收听《案说财税法》录音解析,分享解决方案的内在逻辑。
案例1: 乙公司正在为甲搞旧房维修,应收甲的维修费20万元。乙另有一批维修用钢构件拟租用甲的闲置仓库存放,约定乙支付租金50万元,关于租金,问: 1、(财务)甲公司会计如何做账? 2、(税务)甲公司所收租金的增值税怎么算? 3、(法务)合同怎么签订? 普惠会员,可在本院公众号-研究成果-《案说财税法》中关注政策解析。 VIP会员,可在本院公众号-院务活动-课程回顾中收听《案说财税法》录音解析,分享解决方案的内在逻辑。
运用财税法一体化解决方案和专业深度,为因在财税处理活动中涉嫌违法犯罪的单位个人,或因出具会计、审计、评估等经济鉴证报告涉嫌违法犯罪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开展行政复议和诉讼维权,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顶层设计 以财税法律风控为设计标准,在融资和公司组建阶段,为公司高层进行股权结构、三会职责、组织机构、重大经营制度等的文件梳理和制度设计。同时,运用设计的制度成果,开展指导企业实施顶层制度的落地顾问服务。
尽职调查:根据委托目的,对目标公司从业务、财务、税务、合法合规性几方面进行调查,为委托方的投资项目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同时,运用财税法一体化的尽职调查成果,为贵公司投资、并购目标单位的顶层设计和投后管理机制的决策提供投资顾问服务。